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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脑力劳动创造的技术成果,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商品属性,可以实行有偿转让。为保护技术有偿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多出快出科技成果,推动技术成果迅速应用和推广,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有偿转让应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合同形式进行。技术有偿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技术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的技术得到保护,经济上得到补偿和一定利益;使技术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方)能够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益。签订合同,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有偿转让技术的范围,系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成果、生产技术和其它实用技术、技术革新成果以及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技术产权1、凡职务技术成果,产权归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所有,研制人员享受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2、非国家职工,以及在职人员在不影响其工作任务,完全利用业余时间的情况下,个人投资做出来的技术成果,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3、共同技术成果,产权为共同所有。进行技术转让时,需经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议定 4、由有关部门下达研制计划,给予全部无偿使用经费,并签订实施合同的专题研制项目,其技术转让,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果需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经下达研制计划的部门批准 5、承担中间试验的单位,一般不具有技术产权,但有优先接受该技术转让的权利。如果承担中试的单位在中试期间对该技术做出了重大改进,在转让该技术时,应按比例分享产权 6、对由政府部门投资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应进行充分交流,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由企业单位投资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7、对技术产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技术有偿转让,分为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和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暂不实行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技术有偿转让可分为五种形式 1、一般性转让。转让方可不受限制地转让给第二家、第三家等 2、排他性转让。在一定范围(例如一个省、一个地区、一个县等)、一定时间内,只许转让方和一个受让方两家采用某一技术,不许卖给第三家用于生产 3、独占性转让。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里,只许受让方一家采用这种技术,不许转让给第二家用于生产,也不许转让方把这种技术用于生产 4、可转售性转让。即受让方可以转售这种技术 5、互惠性转让(交换性转让)。双方都有技术成果,通过协商,可以互相无偿采用对方的某种技术成果或全部技术成果 第六条在技术有偿转让中,为保证实行计划经济,维护国家利益,对下述情况,由当地经委或省主管厅(局)负责处理 1、凡“排他性转让”和“独占性转让”,必须经过受让方当地经委严格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实行。否则,转让方和受让方规定的“排他性转让”和“独占性转让”无效 2、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技术,国家可以征用,给予技术持有人适当报酬后,组织推广 3、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转让的技术持用人实行强制转让,并酌情由受让方给予适当技术转让费 4、发现盲目重复转让,将造成建设上的浪费时,进行行政干预。国家征用、强制转让和行政干预,由省主管厅(局)行使权利 章名 第二章合同 第七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转让技术名称、技术内容、技术要求、验收办法和标准、转让方式、实施办法和进度、完成日期、经费和物资核算、报酬数额、付酬方法和期限、违约责任、奖惩办法、合同有效期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九条签订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即厂长、所长、经理、校长等主要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如需要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代理人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要严格信守。转让方、受让方、鉴证单位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做为执行合同的依据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商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受让方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有权向受让方收取转让费,但必须向受让方提供实施转让技术的全部详细的技术资料 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提供实施转让技术过程中获得重大改进的详细技术资料,并给予受让方一定报酬,报酬数额由双方商定 3、转让方要保证受让方实施转让技术,并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在技术上负有全部责任,使受让方在预定时间内达到预期效果 若尽不到责任,达不到预期效果,应赔偿受让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有权实施受让技术,但必须提供实施该项技术的必要条件。对接受的转让技术,未征得转让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或申请专利 2、按合同规定,在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如逾期应交罚金。罚金数额为每延期一天,偿付转让方以延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该项技术经过改进的详细技术资料,可适当增加转让费;对于实施本技术的验证数据,如转让方索取时,不得拒绝提供,也不应该索取报酬 4.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根据不同情况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章名 第三章批准、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凡技术有偿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双方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其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科委、人民银行备案 与国家生产计划直接联系的技术转让项目,必须事先由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主管部门应对签订的合同,在产品方向、布点生产、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涉外事项 1·已经和批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技术,要求在国内有偿转让时,需由省经委转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2·已经国家科委批准出口或正在申请出口的技术,仍可实行有偿转让 3·向中外合资企业转让技术时,应经省科委报国家科委批准,并经省经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章名 第四章计酬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技术转让的报酬,主要根据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参考该技术的研制成本计算,具体数额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商定。计酬与付酬,可采用按纯利润提成,按销售额提成,按产值提成或一次总算收费等办法 转让技术应实行单项核算 采用从实施转让技术后所增加的纯利润中提取转让费时,受让方应扣除按正常情况由于扩大再生产投资因素而增加的利润,在其余部分中提取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转让费,其比例为百分之三左右;从实施转让技术后的产值中提取转让费,其比例为百分之二至三。采用上述三种办法,提取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一次总算收费,可以分期付款 采用以上四种办法收取转让费,均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定金,定金数额一般占转让费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收取定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内,将一项技术转让给两个以上单位时,应逐次调低收费标准,一般按上一次转让费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计算 属于改善环境、公共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实行有偿转让时,应适当调低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技术服务收费办法,参照技术转让收费办法执行 长期技术顾问(指在需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年收费标准 高级科技人员四千至五千元;中级科技人员三千至四千元;初级科技人员二千至三千元 间断地到需方工作的技术顾问,其报酬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日收费标准 高级科技人员二十至二十五元;中级科技人员十五至二十元;初级科技人员十至十五元 临时性技术指导或座谈,可作为技术交流对待,一般不收费。如果被邀单位坚持收费,超过八小时的,可按间断性技术顾问计算;不足八小时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高级科技人员三至四元,中级科技人员二至三元,初级科技人员一至二元。技术服务,亦可按解决的技术问题计件付酬 技术服务的报酬,原则上在完成工作后一次付清,也可按月或分期付给 第十八条付酬列支方式 按纯利润定比例分成或按销售额、产值支付转让费时,均由受让方在采用本技术所增加的纯利润中支付。采用上述方法时,应允许转让方查核受让方账目 按一次总算收费方式支付转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技术转让费的分配原则和具体办法 1.由政府部门下达研制计划并投资的技术成果,如果政府部门为研制单位提供了全部经费,其转让费可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上交提供无偿经费的部门;提供部分无偿经费的,可参照前一种情况协商处理 政府部门下达研制计划,在研制过程中只为研制单位提供有偿经费的和自选题目自筹经费的,技术成果转让由研制单位决定。其转让费全部归研制单位 2.转让方所得的转让费收入与国家实行分成 转让方每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留给企、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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