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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s.com/ 时间:2017-01-27 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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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澳门政府 批示第9/GM/96号 鉴于设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及体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决议书",已以英文文本刊登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门政府公报第五十二期第一组第二副刊,而迄今尚未有葡文文本; 鉴于为该协议组成部份而载于附件一、二及三内的法律性协议及文件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在国际体系上生效,须确保该等文件在内部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因此有需要以官方语言将之公布。 本人命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内以葡文文本刊登设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及有关的附件一、二及三,以及体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决议书"。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于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韦奇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各成员,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 (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或公约; (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 (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 (E)关于制订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 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 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以及其它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各成员应使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生效。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议规定的适当方法。 2.就本协议而言,"知识财产"一词系指第二部分 第一节至 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财产。 3.各成员应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以本协议规定的待遇1。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它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2的成员。任何利用《罗马条约》 第五条第3款和 第六条第2款提供的权利的成员应按那些条款的规定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即"TRIPS理事会")。 第二条 知识产权公约 1.就本协议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一至十二条和 第十九条。 2.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背离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国民待遇 1.在知识产权保护1方面,每个成员给其它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任何成员如利用《伯尔尼公约》 第六条或《罗马公约》 第十六条第一款(乙)项所提供的权利,应按那些条款的规定通知TRIPS理事会。 2.各成员可利用第一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议规定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给任何其它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下述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义务: (A)源于关于司法协助或一般性质的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而不特别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B)依《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它们授权所给予的待遇不是国民待遇性质而是另一国给予的待遇; (C)本协议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D)源于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只要该等国际协议已被通知给TRIPS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造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 第五条 关于获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议 第三条和 第四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护的多边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权利用尽 就本协议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二和 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第七条 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八条 原则 1.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规章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只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 范围和使用的标准 第一节 版权及相关权利 第九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一至二十一条及其附录的规定。然而,各成员对公约 第六条之二所给予或派生的权利在本协议下不具有权利和义务。 2.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十条 计算器程序及数据汇编 1.计算器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下的文字作品来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它资料汇编,无论呈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它形式,只要通过对其内容的选取或安排而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第十一条 出租权 至少在计算器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一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享有版权之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导致该作品被广泛复制,从而实质性地损害了该成员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对计算器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必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器程序的出租。 第十二条 保护期限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一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寿命为基础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准予出版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或者,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得授权出版,则自创作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 第十三条 限制和例外 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应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且不会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对表演者、唱片(录音作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1.就将表演录制在唱片上而言,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 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表演者还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 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广播和传播。 2.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 3.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 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如果有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在符合《伯尔尼公约》(1971)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广播内容的版权所有人以阻止上述行为的权利。 4. 第十一条关于计算器程序的规定基本上应适用于唱片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它对唱片享有权利者。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员在唱片的出租方面已在实施向权利持有人公平付酬的制度,则可以保留这一制度,只要对唱片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没有导致实质性的损害。 5.本协议下给予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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