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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仲裁活动。由于当事人可能因某些原因不能或难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所谓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失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根据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仲裁参加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代理人的有:律师、当事人的探亲属和其他亲友、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其他公民、以及其他经仲裁机关许可的公民。当事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任何公民、法人、其他单位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取得仲裁机关的批准或同意。

     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成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行使代理权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可以重新委托代理人,建立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集体争议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职工,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同时,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他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律师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名代理人单独代理,也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共同代理。

(2)当事人应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作为代理人的,要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范围和委托权限。

(3)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是委托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的事项、特别授权范围等内容。委托书必须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不得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放弃或变更申诉请求或应诉等实体权利。

(4)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双方都有权变更或解除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不仅可以解除代理关系,还可以变更代理人,以及变更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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