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分享到:0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民事权利保护 请求权 体系 本权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

“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 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在人格权中,也存在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对此,我们专门进行过探讨,并且得到了学界的肯定,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专门的条文。知识产权也存在保护请求权,专家学者进行专门的讨论。 身份权属于亲属权,不仅它自己存在请求权,同时也存在保护其权利的原权请求权。即使是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其请求权是其基本内容,但是其中也包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二次发生的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这就是债权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见,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是十分完备的,其构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权请求权,二是次生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二)次生请求权作用及其保护民事权利的单一性

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权利。侵权行为法作为权利保护法,当侵权行为造成了民事权利人的权利损害,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损害,法律赋予受害人以次生请求权,行使这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救济,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在以往的民法理论中,对于权利的保护更注重次生请求权的作用。理由就是侵权法就是权利保护法,对于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理所当然地由侵权法进行救济,也就是基本方法就是次生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正确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损害,救济侵权后果,保护权利。这也正是侵权行为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基本功能所在。即使是侵权行为法所具有的惩罚性,也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使侵权行为的非难性为世人所认识,其最终的目的和意义还是为了预防,还是为了保护权利。这是不容否认的。

但是,我们从整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系统性、完善性、完备性方面考量,次生请求权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而言,还是具有单一性,对民事权利保护有其不足与缺憾。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次生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次生请求权的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各国立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立场,仅仅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须以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失为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过错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者虽然侵害了权利但是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都不能产生侵权请求权,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除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有损失,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没有损失,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 而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有时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困难的。

第二,设置次生请求权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比较晚,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利。次生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补偿功能,这样,以次生请求权进行保护,必须待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前,权利人没有任何方法依据次生请求权请求对权利的保护。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第三,次生请求权必须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其保护期限比较短。大陆法系国家对侵权请求权都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加以规定。我国适用了较短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第136 条对一些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更短,仅有1年的保护期间。因此,适用次生请求权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过严,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第四,次生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优先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次生请求权也是债权,是债的内容,债权均以平等性为原则,如果没有附加担保或者附加优先权的保障,则无优先性。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其他债权处于同一清偿的场合,则只能为平等债权,毫无优先可言。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于一体,则无法对抗物权的优先性,在债务人无更多财产可供清偿的场合,往往自然消灭,无法获得清偿。可见,仅仅是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其地位无法得到保障。

单一的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显然是力不胜任的。

(三)确立原权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极端必要性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原权请求权的重要作用极为突出和必要。

民法规定基本权利也称之为原权利、初始权利和基础权利,都含有自己的权利保护系统,即原权利的请求权系统。原权请求权系因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即绝对权和相对权,分为绝对权的原权请求权和相对权的原权请求权。绝对权具有自己的请求权系统,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初始的相对权即债权也有自己的请求权,除了其基本性质就是请求权外,也存在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在民法理论的研究中,对于原权请求权的研究,突出对物权请求权的研究,而忽视乃至于放弃对其他原权请求权的研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只规定物权请求权,并未规定其他绝对权的请求权。存在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在历史上的民法典更多的注意是财产权法规则,因此在物权法的保护中,发现了次生请求权对于物权保护的不足,因此强调物权请求权作用,突出物权请求权的地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冯雨
  • 手机:15962514131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lawyerfeng@126.com
  • 地址:昆山市开发区金沙江北路1878号(近南浜路),江苏阳澄电力设计有限公司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