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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既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引发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根据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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