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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姬无命刚刚两岁时,父母就离婚了,法院判决姬无命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之后,姬无命母亲再嫁,姬无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3岁时,爷爷去世,姬无命便和父亲在一起生活,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姬无命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姬无命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一次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11年6月,在当地村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姬无命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本案中,姬无命的父母离异后,姬无命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姬无命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姬无命身上之所以染上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姬无命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姬无命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姬无命的父母应当支付姬无命各项生活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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