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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重于技术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lawksls.com/ 时间:2016-07-26 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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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后的几年来相继发生了若干起集中于科学技术领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因此如果从直观的现象进行表面观察,就很容易将知识产权问题简单地等同于技术问题,归因于我国“很多企业普遍重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 而导致缺乏核心技术,因而有意无意间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着力点向科技政策和(或)产业政策迁移。且不说知识产权战略的全局性已否定了这种观念,仅就技术进步而言,这种观念也并不成立。因为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在于:中华民族自古就是勤劳智慧的民族,为什么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仍旧缺乏核心技术?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明确地指出“制度重于技术”,并作出了精辟深入的理论阐释:“现代关于技术和制度变迁历史的研究、关于技术进步与制度安排之间关系的理论,早就否定了上述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机械理解……18世纪以后西欧之所以首先出现经济迅速发展和人均收入迅速增长的局面,是由于这些国家具有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而这种比较完善的经济组织又是中世纪以来将近一千年间长期演变的结果。  就科学技术本身而论,直到 15 世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显然高于西欧,但西方国家很快后来居上,在经济上大大超过东方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我们热心于发展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就首先应当热心于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建立起有利于高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可见,技术发展中的问题并不能从技术本身找到答案,而应该从技术背后的制度安排中寻找。其实,这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以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等经典理论并不矛盾。科学技术对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就“人”而言,则是由相关制度安排规制、决定着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机与行为,“构建了人类交换中的激励,无论是政治上的、社会的或经济的”, 制度安排因而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应该正是吴敬琏教授认为“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机械理解”已遭到否定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就制度而言,法律作为基本的正式制度显然是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  退一步说,即使市场机制本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创新,但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这样的专有权予以保障,创新者必然倾向于控制创新成果的传播,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接触创新成果的“门槛”,延缓甚至妨碍了公有领域内容的增加,这既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阻碍了进一步创新,或者说,破坏了人类智力活动内在要求的持续性和传承性,因此,不能将对创新的激励寄望于市场机制自身。(广州日报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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