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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涉及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

  按照证据要求审查责任认定,如果不予采信,法院就要重新确认责任分担。责任认定一旦改变,就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此,有人主张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重新确认的责任判决民事赔偿数额;对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当事人追究,告知向公安机关申诉。这就会出现原认定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认识差异,最后可能导致责任认定不一或刑事问题无人解决,同时也有悖刑事诉讼法刑事同民事一并审判的规定。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立案时进行审查。如果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仅使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涉及请求法院对责任认定重新确认,其要求确认另一方所要承担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达到须承担刑事责任的限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可一并审理。这样就保持了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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