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分享到:0

 

 2010年7月6日上午,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2010年5月12日,汇成公司就前一天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嘉莲大厦系列房产纠纷案件张贴的公告,形成了一份“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呈送有关领导。

  “生效判决为何多年不执行呢?”台湾商人沈诵庆一直很纳闷。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显示,针对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曾专门研究,研究的结果是:“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沈诵庆心中的谜团由此解开。

  同一开发项目 三份测量报告

  1998年3月,沈诵庆以1264万元的价格买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上的嘉莲大厦一层店面房,合同标的面积为1940多平方米。在沈诵庆交纳了全部房款的90%后,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给沈开具了发票。

  据购房合同约定,汇成公司应于1998年12月交付商场店面房,并于交房后60日内协助沈诵庆办理相关权证。但汇成公司未能按如约规定的时间交房,直到2001年4月25日才将店面房交付给沈诵庆。

  沈诵庆认为,汇成公司延期交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与汇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签订之日三日内由汇成公司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由双方按原合同条件办理交房手续”。

  然而,沈诵庆非但没有拿到违约金,反而突然被汇成公司要求补交“面积差款”。

  沈诵庆称,与汇成公司签完第二份协议后不久,汇成公司的人员便通知他,房子的面积当初算错了,依据新的测量报告,沈诵庆购买店铺的面积是2200多平方米,比原来多了近300平方米,汇成公司以此为由让沈诵庆再补交137万元的“面积差款”。

  “当初签合同时数字双方都确认好了,而且发票都开了,怎么突然多出200多平方米呢?”汇成公司的这一通知让沈诵庆颇感意外。

  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的不仅沈诵庆一人,在三楼买了店铺的傅锦和也有同样的遭遇。他当初买下的面积是3000多平方米,价值1400多万元,而汇成公司却又要他补交300多平方米的房款,共100多万元。

  突然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这引起了业主对各自购买房屋面积的关注。

  沈诵庆等业主曾多次向汇成公司询问面积为什么会增加,增加的到底是哪些,而汇成公司只是称“公摊面积发生了变化”,但具体摊到哪里,开发商也不清楚,称测量都是厦门市房管局测的。业主们向房管局索要测绘图纸,却被告知,测量数据只能交给开发商。

  众多业主调查发现,汇成公司曾先后拿出过3份不同的嘉莲大厦测量报告,三次测量的时间分别是1996年10月、2000年7月和2000年8月,并且这3份测量报告都有厦门市房管局的公章。

  前后3次测量数据,各业主的屋内面积始终没有变化,但公摊面积却逐次增多。汇成公司正是根据第3份测量报告的数据,要求业主们补交“面积差款”。

  “严格说,测绘成果只能有一份,但厦门市房管局却在3份测绘成果上盖章确认,这样就使开发商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测绘成果加以利用。”一位业主分析道。

迟迟未来的房产证

  依据第3次测量成果,汇成公司向众业主追要“面积差款”,但许多业主拒绝交纳,双方因此而僵持,引发诉讼。

  2002年,汇成公司一纸诉状将沈诵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沈诵庆补交房款13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04年6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汇成公司以2000年8月的测绘成果来主张被告补交购房款,缺乏相应依据,并驳回了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汇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胜诉,但沈诵庆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早在2000年5月就将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交给汇成公司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汇成公司至今仍未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证书。

  沈诵庆以“汇成公司应立即向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为由起诉了汇成公司。2004年11月1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诉讼房产权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沈诵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汇成公司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提交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申请再审,但被福建高院驳回。

  上述判决生效后,汇成公司向沈诵庆支付了违约金,但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这导致沈诵庆仍无法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于是,沈诵庆又将汇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汇成公司承担再次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即自2005年7月4日起至产权证办出交付原告时止的违约金。”

  思明区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汇成公司又请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随后,汇成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被福建高院驳回。

  漫长诉讼只赢来了纸上的权利

  依据法院判决,厦门市房管局理应于2005年7月4日发出产权证。但当年6月17日,沈诵庆接到了暂缓办理权属登记的通知,原因是“测绘成果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2日,厦门市房管局曾向汇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房产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这份编号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的决定称,“由于嘉莲大厦的部分购房业主多次就该项目的房产测绘审核成果提出异议,经组织复查并经专家论证,认为:该项目原测绘成果中将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摊,依据不足,且与厦门市的惯例不符……经研究决定:对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纳入公摊;该项目测绘成果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此成果为该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这一决定并未平息各方的争议,相反,业主和开发商均对此表示不满。

  一位业主称,“该决定虽核减了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架空层部分,但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计算入建筑面积或不应计算入公摊面积的骑楼、人防、核心筒、裙楼楼梯等部分仍予以维持,这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而汇成公司认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将设备技术转换层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

  嘉莲大厦的业主和汇成公司都就此对厦门市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2005年9月20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责令厦门市房管局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决定。2006年2月,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厦门市房管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06年4月18日向对嘉莲大厦进行了后两次测量的厦门闽矿测绘院发出了《关于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的函》,该函的核心内容为“请贵院(厦门闽矿测绘院)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中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予纳入公摊,该项目房产测绘资料的其余部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维持。”

  2006年4月20日,闽矿测绘院作出《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成果编号012006034),根据厦门市房管局的意见对技术转换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冯雨
  • 手机:15962514131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lawyerfeng@126.com
  • 地址:昆山市开发区金沙江北路1878号(近南浜路),江苏阳澄电力设计有限公司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