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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08年正月,李某搭乘刘某的小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0000元。李某的父母和刘某的父亲刘x在协议上签了字,刘某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未在协议上签字(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父亲刘x全权代理了调解事宜,且刘x表示,刘某经济困难,自己作为父亲愿意代儿子向李某的父母支付赔偿款项。160000元的赔偿款在支付了80000元之后,余款80000元由刘x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李某的父母,但该款一直拖延未付。故死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刘x父子立即偿付赔偿费用8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父亲刘x与李某父母就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用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由其代替儿子刘某履行偿还赔偿款项的义务,却拖欠赔偿款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此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李某父母可依法向原债务人刘某主张偿还赔偿款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为,就余款80000元而言,虽然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父表示愿意替子还债,以刘x与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亲生父子关系应推定债务人刘某与第三人刘x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的约定,该约定以欠条的形式被债权人李某的父母所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之规定,此时债务转移的条件成就,刘某脱离了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父母应向新的债务人刘x主张支付剩余赔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之间的约定并不直接使用"代为履行"或"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由某某"给付"、"偿付"、"付给"、"付款"、"还款"等等。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主张债务的代为履行,或主张债务转移。如何认定该类纠纷,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进行区分。

  一、生效条件不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无效。至于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无不可。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即可。

  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若是债务全部转移,则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务人履行义务;若债务部分转移,则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与债务转移不同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仅仅为履行主体,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三、责任承担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若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未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故其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债务人刘某与其父刘x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由其父亲向债权人李某父母出具了余款80000元的欠条,欠条上仅有刘x个人签字,李某父母以此欠条为依据向法庭主张权利。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分析,其已经接受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第三人亦表示愿意替债务人承担支付此欠款的义务,故应认定为债务的转移。原债务人刘某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刘x承担支付欠款80000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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