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分享到:0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

    一亲戚因为车祸死亡,他家里得到的赔偿金很少,本来家里就靠他一个人支撑生活,现在他死了家里就更困难了,想问一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一般有多少?是不是赔偿之后就由他的家属继承呢?

    网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一般赔偿的项目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如何继承?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

    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

    【提示】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扶养人合理分割。

    【案情】

    张某广与武某是夫妻,张某金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关大桥处,某劳动服务公司司机与武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某死亡。2006年4月10日,张某广代表死者家属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服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9.5万元。赔偿款由张某广、张某金领取。王某是死者武某的母亲。王某有武某、武齐两个子女,守寡的王某在两个子女家轮流居住。张某广、张某金领取赔偿款后,已给付王某2万元。王某认为除该笔款外,还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广、张某金支付扶养费3.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1.5万余元,共计14.8万余元。

    【争议】

    原告诉称:该笔赔偿款是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

    被告张某广、张某金辩称:该笔赔偿金是张某广与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夫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案情:我一亲戚在高速上驾驶大货车行走到下坡路段时与前面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自己车上副驾驶位置一人死亡,自己也受伤,据说是该车刹车系统不灵,请问他于雇主之间该如何分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律师解答: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冯雨
  • 手机:15962514131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lawyerfeng@126.com
  • 地址:昆山市开发区金沙江北路1878号(近南浜路),江苏阳澄电力设计有限公司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