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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称。就法律意义而言,配偶身份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的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这本应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现代亲属法均将部分人格权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二是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又称夫妻人身关系。三是夫妻相互间的财产关系。

  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

  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

  ④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⑥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有人把配偶身份权狭义地理解为夫妻同居权,因而认为配偶身份权的提法不利于妇女的解放,是社会的倒退。其实这一看法是错误的。首先,配偶身份权不仅仅包括同居权,还包括其他许多权利义务,如相互扶助义务、继承权、独立人格权等。其次,配偶身份权是实现婚姻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效法律武器。随着现代家庭核心化、微型化的发展,又使诸多家庭职能直接浓缩到婚姻之中,从而使现代家庭要承担性爱功能、生育功能、精神情感慰藉等家庭功能。要确保这些功能的运行和实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引导、保障,法律上对配偶身份关系的反映正是婚姻功能的内在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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