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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 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治安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系统和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负有执法职责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章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本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配备专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章名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结合各自业务,做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整体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二)严格社会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 (三)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五)加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改造和教养质量 (六)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帮教 (七)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 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严格控制学生流失,做好后进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凶杀、淫秽等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的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查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劳动部门负责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不得歧视;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做好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划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卫生器具,取缔非法行医;做好精神病、性病和艾滋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十七条城建部门负责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管制刀具和各种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十九条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并负责协助人民政府及时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负责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加强对后进的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二十一条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公民应担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二)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辖区的各种案件 (五)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 (六)教育、管理本辖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每个家庭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调处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 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个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现场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社会治安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行政区域,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辖区、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人为主要负责任人,共同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章名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不够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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