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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前出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根据受害者收入的高低决定在交通事故中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这个标准实施起来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撞了盖茨那个档次的人要赔多少呢?更可怕的是,对于司机来说, 如果前面一个西装革履、一个衣衫褴褛,司机无法躲避时自然选择后者。这有诱导侵害弱势群体的嫌疑。

  同时,这个赔偿标准也为生命标注了不同的价格。这显然违反了生命权等值的基本法则。正是基于生命等值的认识,安徽省高院前不久宣布:“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社会舆论普遍对这个“同命同价”的“新规”予以赞赏,被认为具有“零突破”的示范价值。

  而山东的这个赔偿标准显然与人们所认同的上述进步之举相悖。再者,受害者们也许创造的财富有多少之别,但高收入和低收入者在被撞伤后接受救治的费用是没有差别的,他承担的家庭责任是一样的。这种相同的责任必然要求同等赔偿的权力。

  任何规范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都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不能苛求它最初的绝对公平合理,但我们必须往公正、人性的方向迈进,而不是“倒行逆驶”。

  转型国家要改的“旧规制”实在不少,构建和谐社会之诚意,只有在“改”的过程中才能为百姓所认同。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的政府正朝这个目标努力。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就废止“同命不同价”的司法旧规而紧锣密鼓地筹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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